
“驾驶人当天夜里或凌晨大肆喝酒导致第二天体内酒精没代谢干净,此时开车也可能属于酒驾,甚至可能会出现醉驾。”
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深化以案释法、以案为鉴、以案明纪、以案示警,引导党员干部揽镜自照、防微杜渐,5月22日,石牛寨镇党委副书记黄鸿志带队,组织部分机关干部、各村党支部书记共计40余人赴平江县人民法院和平江县看守所开展警示教育活动。
在立案庭讲解员的引导下,大家先后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、信访接待大厅和接待室,通过走近窗口服务区和自助服务区,亲身感受一站式诉讼服务的便捷与温度。
随后,大家来到审判区域,一同参与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教育实践课。随着一记庄严的法槌声响起,庭审正式开始。有声的审判,无声的震撼,庭审现场,旁听人员全程保持肃静,耐心聆听、同步思考,进一步明晰了酒驾醉驾的定义和沉重成本,消除了“隔夜醉”误区,真切感受到党纪国法的不可侵犯、触犯底线的无可挽回。
在看守所管理人员的带领下,大家通过重重关卡进入监区,顺着巡视过道有序参观了监区监室、监控室等各功能区域。在参观活动中,全体人员了解了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和在押人员日常生活制度,置身其中目睹在押人员的“铁窗生活”,深刻感受到“高墙电网”内失去自由的苦楚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沉痛代价。这场从“一念之差”到“一墙之隔”巨大反差的沉浸式体验,使得警示教育直击人心、触及灵魂。
现实教训、身边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,也是最强的清醒剂。活动结束后,不少干部职工一致表示,这是一次很好的体验式警示教育活动,更加体会到自由的可贵和生活的美好。大家纷纷表态,今后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时刻敲响纪律警钟,珍惜当下幸福生活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
下一步,石牛寨镇将以此次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,持续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戒,坚决守好纪律作风底线,自觉遵守党纪党规。
酒驾的党纪政务处分依据: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,影响公职人员形象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,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,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,经立案调查核实后,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。”
醉驾的党纪政务处分依据: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公职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开除: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;(二)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期超过三年的;(三)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。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一般应当予以开除;案件情况特殊,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,可以不予开除,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。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,或者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,予以撤职;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开除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,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。”
责编:邓威娜
来源:石牛寨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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